本院受理原告张翔军与被告福建志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22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杨杰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张翔军工程款2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从2023年3月15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张翔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城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