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张希与被告泉州福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张希请求:1.请求判令泉州福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主管机构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涤除张希作为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工商登记信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泉州福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