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福安市恒兴船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安市兴舟船业有限公司、福建大地土地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苏义声、林春贵、苏邓赐、刘茂军、第三人福安市环三船业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上诉人福安市恒兴船业有限公司就(2024)闽0981民初245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