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对原告分众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杭发、福州梅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林晓琴、第三人福建梅楼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在被告福建梅楼科技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原告分众传媒有限公司(2021)沪0105民初94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况下,被告李杭发在800万元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在被告福建梅楼科技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原告分众传媒有限公司(2021)沪0105民初94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况下,被告福州梅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200万元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分众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3元,由被告李杭发、福州梅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李杭发、福州梅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闽0503民初143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