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海祥与被告王忠、福建省南平市兴欣隆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02民初2316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民事裁定书等。起诉要点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清偿劳务工资20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自2023年11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暂计至2024年10月26日利息5724.38元(利息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率:3.35%),款清息止。3、本次诉讼的诉讼费及原告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在三十日内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以上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