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御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海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5)闽0103民初3669号】,原告诉请:1.被告杨海云向原告福州御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2月4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204.94元;2.被告杨海云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4日上午9时 00 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