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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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联焕

本院受理原告黄文栋与被告陈联焕民间借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陈联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文栋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自 2023年6月19日起至2023年7月16日止以借款本金12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万元为基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5.6元,公告费200元,由陈联焕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其中公告费200元已由黄文栋垫付,陈联焕应直接支付给黄文栋)。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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