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503民初1349号原告赵小忠与被告黄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413000元及利息(以413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5年7月8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 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