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胡燕妮与被告徐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徐志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胡燕妮借款本金3149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4年6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付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4.7元,公告费200元,由徐志辉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其中公告费200元已由胡燕妮垫付,徐志辉应直接支付给胡燕妮)。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