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平荣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益萍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02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陈益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南平荣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南平市延平区江滨南路169 号(望江阳光城)1单元1201室《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号:201300609)的网签手续、合同备案登记手续(业务宗号101310100005)、预告登记手续(预告证明号:201304919)。案件受理费100 元、公告费400元,均由陈益萍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