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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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吴云

原告陈秀钦与被告吴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05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陈秀钦与被告吴云于2019年10月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于2024年12月8日期满终止;二、被告吴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秀钦腾退并交还位于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江滨路东大道88号名城港湾-C地块33#楼101复式单元房屋及1层01车库;三、被告吴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秀钦支付租金103435元及违约金(该违约金以103435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2.4%为标准,从2024年12月9日起计算至被告吴云付清租金之日止);四、被告吴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秀钦支付租赁物占有使用费(该占有使用费以9000元/月为标准,从2024年12月9日起计算至被告吴云腾退并交还上述第二项确认的租赁物之日止);五、被告吴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秀钦支付物业费、水费、公摊水电费、公共能耗费等合计10618.12元(已扣除被告吴云向原告陈秀钦交纳的租赁押金18000元,该部分租赁押金原告陈秀钦无需再向被告吴云返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80元,由被告吴云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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