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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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祥、何金平

本院受理(2024)闽0504民初4105号原告福建泉厦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应祥、何金平、金华市金东区姜荣货运服务部、福建省泉州通航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桐乡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504民初4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桐乡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给福建泉厦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214458元;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给福建泉厦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100元;三、驳回福建泉厦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18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桐乡支公司承担4516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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