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人民法院公告

闽清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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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书宙

本院受理(2025)闽0124民初1292号原告李道明与被告张书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2.判令被告自起诉日至清偿日向原告支付未清偿本金借款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取;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闽清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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