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彭开春、李文轩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64504.4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罚息(自2022年11月15日起暂计至2025年1月15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罚息为34058.32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公证费等)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巡回法庭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