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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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春连、马良平

原告许东群与被告王春连、第三人马良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第三人马良平因(2023)闽0503民初5385号案件所负债务为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23)闽0503民初5385号】民事调解书中欠付案件款项300000元;被告补足原告许东群在【(2023)闽0503民初5385号】民事调解书中同意减免的案涉租赁房屋占有使用费10000元、截至2024年4月30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7000元,共计37000元;被告应以37577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自2024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该337000元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25年2月27日共计11559.62元;上述金额暂计至2025年3月17日止共计348559.62元。3、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3560号的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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