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南平市建阳区鸿泽贸易有限公司诉南平市建阳区瑞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林素玉、林元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闽0703民初1134号。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支付钢材货款216000元,截至2025年4月1日止的利息 34452元(之后的利息以216000元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0800 元。3、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在本案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补充证据材料、普通程序独任审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7月22日15时30分在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定于 2025年7月28日17时15分在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宣判,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