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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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吴祯层

本院受理(2025)闽0111民初3122号原告李国强与被告吴祯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各壹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到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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