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504民初1211号原告杜丕日与被告杜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其中,4万元本金自2007年5月1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8000元/年计算为106200元,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2020年8月20日的一年期LPR即3.85%的四倍即15.4%计算,暂计至2025年3月19日为28233.33元;3万元本金自2010年10月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5000元/年计算为49319.44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2020年8月20日的一年期LPR即3.85%的四倍即 15.4%计算,暂计至2025年3月19日为21175元;本息暂计至2025年3月19日为274927.77元,扣除截至2013年杜章辉支付的利息 51000元,尚欠本息暂计223927.77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以上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4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河市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