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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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福建八闽共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福建八闽共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江平与被告福建八闽共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福建八闽共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撤销原告江平与被告八闽共赢泉州分公司签订的《汽车承包经营合同》;2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承包经营保证金29800元、18期车辆经营承包金50940元,合计80740元;3、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垫付的案涉车辆交强险费用和商业险费用40669.33元、北斗费2820元,合计43489.33元;4、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自2025年3月12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停运损失,停运损失按179.86元/天的标准计付,暂计至2025年4月30日为8993元;5、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支付的公告费400元,以上暂合计133622.33元;6、请求依法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2438号的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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