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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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徐选英、杨科明

本院受理原告新罗区鹏兴建材店与被告徐选英、杨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新罗区鹏兴建材店的诉讼请求:一、判令徐选英、杨科明支付新罗区鹏兴建材店货款58214.4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徐选英、杨科明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八时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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