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03民初3755号原告黄山与被告许俊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许俊权支付拖欠原告黄山的租金4929元、水电费529元、利息4554.396元、诉讼费及律师咨询费、文书费1500元,共计10983.396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1日15:30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