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03民初3787号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被告倪超群、郑爱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欠缴物业服务费15193.92元,公摊水电费797.53元,违约金19709.7元,以上额合计金额35701.15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9日15:30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