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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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小军

本院受理(2025)闽0504民初1048号原告吴奇妹与被告张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吴奇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小军立即偿还吴奇妹借款本金16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6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4年1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截止2025年2月12日利息暂计5635.29元);2.判令张小军承担吴奇妹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张小军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河市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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