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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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袁展康

本院受理(2025)闽0504民初1378号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展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7907019号第7850485号、第786456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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