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付尔滨与被告吴霖瀚、尤宝兰、吴晓凤、第三人泉州鑫渝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等。付尔滨请求:1.吴霖瀚立即在18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2024)闽0502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书项下泉州鑫渝贸易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向付尔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尤宝兰立即在2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2024)闽0502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书项下泉州鑫渝贸易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吴晓凤对吴霖瀚、尤宝兰各自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向付尔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包括受理费、保全费等)由吴霖瀚、尤宝兰、吴晓凤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 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