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泉州市泉港区顾淑服装店

本院受理原告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泉港区顾淑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闽0505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泉州市泉港区顾淑服装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15000元;二、驳回原告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5元,被告泉州市泉港区顾淑服装店负担225元。被告负担的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6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