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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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吴乐富、甘钗月、吴乐金

本院受理原告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乐富、甘钗月、吴乐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23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催收通知书。判决如下:一、吴乐富、甘钗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98,511.86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11月15日为9678.76元,自2024年11月1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循环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二、吴乐金对吴乐富、甘钗月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吴乐富、甘钗月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3元,减半收取计1231.5元,由吴乐富、甘钗月、吴乐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催收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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