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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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圣福

本院受理原告杨贺玲与被告王圣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703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王圣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杨贺玲借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5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王圣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杨贺玲本案公告费用400元;三、驳回杨贺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9元,由王圣福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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