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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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何海萍

本院受理原告赖圣锋与被告何海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703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何海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赖圣锋拖欠的劳务费用 20092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20092元为基数,从2025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赖圣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计151.5元,由何海萍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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