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林忠良与被告汪贤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汪贤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忠良借款本金7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5年1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3.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由汪贤得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其中公告费200元已由林忠良预缴,应直接支付予林忠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