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市仓山区成艺广告制作部与被告吴学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国0104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吴学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州市仓山区成艺广告制作部175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7750元为基数,按照2024年11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的标准,自2024年12月1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福州市仓山区成艺广告制作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