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水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邦时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2025)闽0123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及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福建邦时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水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65,298.6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65,298.66元为基数,从2025年1月1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 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05元,减半收取6102.5元,福建省水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76元,由福建邦时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26.5元;财产保全费4722元,由福建邦时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