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725民初532号原告邱有金与被告颜祖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颜祖清向邱有金支付茶叶款15540元;2.判决由颜祖清承担邱有金维权支出费用及本案诉讼费154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即2025年7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政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