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贾梦婷与被告你方、龙岩市几木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贾梦婷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贾梦婷与张汉滨、龙岩市几木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8 日签订的《龙岩石客照明合同书》;二、判令张汉滨、龙岩市几木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贾梦婷已支付的装修款3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4年8月3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张汉滨、龙岩市几木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八时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