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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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劲峰(男,350583197612112717)、林毓玲(女350583197705190028)吴勇承(男,350204197609062016)颜渲芮(女,3601019820221002X)、郑勇志(男.35020419631217205X)、陈嵩(女,350203196810130024)、周文章(男,台湾地区身份号码F120926672)、高金玲(女,台湾地区身份号码A220978155)、周林信(男,台湾地区身份号码F121531702)、洪慧敏(女,台湾地区身份号码Y220428293)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告吴勇承、颜渲芮、李劲峰、林毓玲、郑勇志、陈嵩、周文章、高金玲、周林信、洪慧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一、判令吴勇承、颜渲芮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偿还贷款编号8190520860045对应的贷款本金人民币3737853.71元及截至2025年1月3日的利息1561.61元、罚息650171.56元、复息253.36 元,并支付自2025年1月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529125%计算的罚息,并支付自2025年1月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529125%计算的复息;二、判令吴勇承、颜渲芮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支付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服务费10000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四、判令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有权依法拍卖或变卖抵押物龙岩市新罗区西城登高西路163号(富山国际中心)2层201(权属证号:龙房权证字第201103045-1、龙房权证字第201103045-2、龙房权证字第201103045-3、龙房权证字第201103045-4、龙房权证字第201103045-5)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对前述第一、二、三项所述的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298号兴业银行三楼龙岩市普惠金融司法协同中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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