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721民初819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支行与被告黄光清、李德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3538.55元及利息(利息含复利、罚息,暂计至2025年2月10日为3362.67元,之后利息继续按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计算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2、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3、原告对两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南平市顺昌县城南东路43号雅乐居8幢1603室的房产依法处置所得价款在第二项、第三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证据及开庭传票等材料。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一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