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帅如春与被告徐红献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于2025年4月11日通知皇宝(石狮)实业有限公司、纪清轮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帅如春也变更了诉讼请求。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81民初500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5年7月4日9时00分在石狮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