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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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莆田市忆仙缘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李倩华、第三人林桂荣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泉港区富中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李倩华、莆田市忆仙缘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林桂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一莆田市忆仙缘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9636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636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二、请求判令被告一莆田市忆仙缘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一审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二李倩华对被告一莆田市忆仙缘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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