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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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朱万家

本院受理(2025)闽0505民初2252号的原告福建省天马国旅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启铭建设有限公司、朱万家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判决被告朱万家、被告河南省启铭建设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福建省天马国旅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人民币397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397500元为基数,按日5%计算自2024年1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二、判决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6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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