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24民初12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与被告吴金卫、林金、闽清深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吴金卫、林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2413.72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判令吴金卫、林金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3.判令闽清深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对吴金卫、林金提供抵押的位于闽清县梅溪镇渡口村668号博仕后家园11号楼3层308单元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限你在公告期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本院已向你送达上述文书。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00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提交答辩状或不出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你承担。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