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782民初1184号原告江飞与被告洪惠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砂石料款人民币23300元,并支付从2020年6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币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租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至货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