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省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聚龙华茂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昱臻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1民初445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定于2025年7月3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