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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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吴莲花

本院受理原告官天木与被告吴莲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1民初428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你应到本院生态庭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7月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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