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林昌应

本院受理原告郭冰雁与被告林昌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郭冰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林昌应立即向郭冰雁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逾期利息54950.2元(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28256.87元;自2020年8月20日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至林昌应清偿日止,暂计至2025年4月3日,利息26693.33元)。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5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