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易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中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一、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0400.53元;二、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