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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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泉州市川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志敏与被告李俊峰、陈志谦、第三人泉州市川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李俊峰、陈志谦分别在其未出资110万元、400万元范围内,就第三人泉州市川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12478852.47元及利息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参与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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