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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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洋

本院已受理(2025)闽0702民初2465号原告吴燕晶与被告张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燕晶诉请:1.判令被告张洋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逾期利息186元(自2025年3月6日起开始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记至2025年4月1日)共计60186元。2.判令被告张洋立即偿还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均由被告张洋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原告提交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樟湖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若你方未出庭应诉,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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