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龚春林、吴宝花

本院已受理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龚春林、吴宝花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702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龚春林、吴宝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6,419.12 元、利息 5,617.87元、违约金159.91 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10月21日、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月21日,并继续支付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收费标准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上述计算标准合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5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