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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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建加

本院对原告陈小梅与被告陈建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0505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陈建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小梅支付尚欠的货款17,59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7,596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5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4.65%计算)。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被告陈建加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陈小梅预交的24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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