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陈桂银与被告林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23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及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林香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桂银借款1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预交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林香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催缴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15